序號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A 標準 B 標準 1 化學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① 3 懸浮物(SS) 10 20 30 50 4 動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類 1 3 5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0.5 1 2 5 7 總氮 (以 N 計) 15 20 - - 8 氨氮(以 N 計)② 5(8) 8(15) 25(30) - 9 總磷 2005 年 12 月 1 1.5 3 5 31 日前建設的 (以 P 計) 2006年1月 0.5 1 3 5 1 日起建設的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 30 40 50 11 pH 6月9日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8 )
廢紙制漿企業的廢水排放按有、無脫墨工藝分別執行漂白木漿和本色木漿標準。
化學機械制漿企業的廢水排放按有、無漂白工藝分別執行漂白木漿和本色木漿標準。
單純制漿或漿紙產量平衡的生產化學需氧量的標準比較高,木漿漂白的為400mg/l,非漂白的為350mg/l。
非木漿漂白的為450mg/l,非木漿本色的為400mg/l。
單純造紙或紙產量大于漿產量的造紙生產化學需氧量的標準較低為100mg/l。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2012)
該標準按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立項及投產的年限不同,對化學需氧量的排放標準作了不同的規定。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一級標準為100mg/l,二級標準為180mg/l,三級標準為500mg/l。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
加工類別分為:畜類屠宰加工;肉制品加工;禽類屠宰加工。
按排入水域的類別不同分別執行一、二、三級標準。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執行的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120mg/l、160mg/l、500mg/l。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間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100mg/l、120mg/l、500mg/l。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禽類屠宰加工的企業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70mg/l、100mg/l、500mg/l,畜類屠宰加工的企業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80mg/l、120mg/l、5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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